黄光裕索赔第一案 索赔金额突降百万
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第一案”今再开庭 “定量”无依据仍是最大掣肘
今日,有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第一案”之称的中关村(000931.SZ)股民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将第二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不过受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的困扰,如何给起诉股民的损失“定量”非常困难,2名原名的索赔总金额与第一次开庭之时也突降超过100万元。分析指出,如果原被告双方不接受调解,案件走向仍很难判断。
原告痛批案件审理“超审限”
“本案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按照民事诉讼法一审审限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本案已经严重超审限”,在案件开庭前一日,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审结此案,“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黄光裕一方的代理律师付三中则称,由于黄光裕的身份是香港居民,这一案件属“涉外”,对超审限的看法持保留意见。
张远忠透露,为了证明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与股价异动的因果关系,“我们已经申请法院调取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明细,希望法院在开庭时能展示调取的关键证据”,同时,“申请法庭对股民的损失进行鉴定”。
黄光裕方不接受调解
付三中向笔者透露,与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不同的是,“原告李岩的索赔金额由89万变为75万,原告吴屹峰的索赔金额则由647万下降至558万”,索赔总金额下降了100多万,原告方没有给出索赔金额变化的具体原因。
张远忠并未就索赔金额下降作出评论,“我暂时不回答这个问题”。
笔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只能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不涉及民事赔偿。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红波指出,只有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方面的司法解释,才能为法院审理这一类型的案件提供依据,这样案件不仅能“定性”,也能为股民损失实现“定量”。
在缺乏相关司法依据的基础上,案件会否以调解的方式告终?付三中对此称,“案件不可能调解,股民的损失与黄光裕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